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八之一 (羈押期間之計算) 刑訴法第一○八條第三項係規定羈押中之被告於偵查與審判、原審與上訴審法院審判中之羈押期間,分別以卷宗及證物送交管轄法院或上訴審法院之日起算;同條第四項則規定逮捕、拘提被告後,經過一定期間,例如同法第九三條第二項、第九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期間,始羈押被告時,羈押期間以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自逮捕、拘提起,實際上已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為顧及被告權益,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以保障人權,二者有明確區分,務須注意適用。(刑訴法九三、九三之一、一○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