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9 條
四十九 (檢察官遲延聲請延長羈押之處理) 檢察官於偵查中為延長羈押期間之聲請,違反刑訴法第一○八條第一項所定「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之規定,致法院無從於期間屆滿前辦理訊問被告、調查延長羈押期間之原因、依法宣示延長羈押期間之裁定,製作裁定並送達裁定正本者,應以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 (刑訴法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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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的聲請,必須在期間屆滿的五天前提出。然而,根據上述資料,有一個案件中檢察官在偵查中遲延了延長羈押的聲請,違反了該法規定。因此,根據刑訴法第108條,法院應該駁回這個不合法的聲請。 參考資料中未提供具體案例,無法提供使用參考資料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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