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九 (檢察官遲延聲請延長羈押之處理) 檢察官於偵查中為延長羈押期間之聲請,違反刑訴法第一○八條第一項所定「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之規定,致法院無從於期間屆滿前辦理訊問被告、調查延長羈押期間之原因、依法宣示延長羈押期間之裁定,製作裁定並送達裁定正本者,應以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 (刑訴法一○八)
四十九 (檢察官遲延聲請延長羈押之處理) 檢察官於偵查中為延長羈押期間之聲請,違反刑訴法第一○八條第一項所定「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之規定,致法院無從於期間屆滿前辦理訊問被告、調查延長羈押期間之原因、依法宣示延長羈押期間之裁定,製作裁定並送達裁定正本者,應以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 (刑訴法一○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