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 (延長羈押裁定正本之送達及保全措施) 延長羈押期間之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須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於被告,始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此項正本之製作及送達,務須妥速為之。刑訴法第一○八條第八項關於得繼續羈押之適用,須以已經羈押之期間未逾同條第五項規定之期間為基礎,故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第一、二審法院已經為第三次延長羈押,期滿未經裁判並將卷宗送交上級法院者,法院當無再予繼續羈押之餘地。(刑訴法一○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