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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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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 (延長羈押裁定正本之送達及保全措施) 延長羈押期間之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須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於被告,始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此項正本之製作及送達,務須妥速為之。刑訴法第一○八條第八項關於得繼續羈押之適用,須以已經羈押之期間未逾同條第五項規定之期間為基礎,故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第一、二審法院已經為第三次延長羈押,期滿未經裁判並將卷宗送交上級法院者,法院當無再予繼續羈押之餘地。(刑訴法一○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第八項的規定,延長羈押的裁定必須在羈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給被告,才能生效。法院在製作及送達延長羈押裁定正本時應該迅速處理,以確保羈押的延長能夠及時生效。例如,如果被告所犯的最重本刑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一、二審法院已經進行了三次延長羈押,期滿未經裁判並將卷宗送交上級法院,則法院就不應再有繼續羈押的餘地。這些規定可以在刑訴法第一○八條中找到。

相關函釋 2

  • 延長羈押名詞
  • 送達名詞
  • 宣示名詞
  • 被告名詞
  • 刑訴法法規
  • 羈押名詞
  • 最重本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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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0 條規定:「五十 (延長羈押裁定正本之送達及保全措施) 延長羈押期間之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須於期間未滿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