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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0 條

五十 (延長羈押裁定正本之送達及保全措施) 延長羈押期間之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須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於被告,始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此項正本之製作及送達,務須妥速為之。刑訴法第一○八條第八項關於得繼續羈押之適用,須以已經羈押之期間未逾同條第五項規定之期間為基礎,故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第一、二審法院已經為第三次延長羈押,期滿未經裁判並將卷宗送交上級法院者,法院當無再予繼續羈押之餘地。(刑訴法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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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第八項的規定,延長羈押的裁定必須在羈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給被告,才能生效。法院在製作及送達延長羈押裁定正本時應該迅速處理,以確保羈押的延長能夠及時生效。例如,如果被告所犯的最重本刑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一、二審法院已經進行了三次延長羈押,期滿未經裁判並將卷宗送交上級法院,則法院就不應再有繼續羈押的餘地。這些規定可以在刑訴法第一○八條中找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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