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一 (應依職權注意撤銷或停止羈押) 法院應隨時依職權注意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羈押原因消滅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已無羈押必要者,應命停止羈押。 (刑訴法一○七、一一○、一一五、一一六、一一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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