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1 條
五十一 (應依職權注意撤銷或停止羈押) 法院應隨時依職權注意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羈押原因消滅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已無羈押必要者,應命停止羈押。 (刑訴法一○七、一一○、一一五、一一六、一一六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依職權注意羈押的必要性。法院應隨時審查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以及是否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如果羈押原因消滅,法院應立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如果已經沒有羈押的必要,法院應命令停止羈押。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10條、第115條、第116條、第116之1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