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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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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 (應依職權注意撤銷或停止羈押) 法院應隨時依職權注意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羈押原因消滅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已無羈押必要者,應命停止羈押。 (刑訴法一○七、一一○、一一五、一一六、一一六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依職權注意羈押的必要性。法院應隨時審查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以及是否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如果羈押原因消滅,法院應立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如果已經沒有羈押的必要,法院應命令停止羈押。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10條、第115條、第116條、第116之1條

  • 撤銷名詞
  • 羈押名詞
  • 撤銷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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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1 條規定:「五十一 (應依職權注意撤銷或停止羈押) 法院應隨時依職權注意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及有無繼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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