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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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 (應依職權注意撤銷或停止羈押) 法院應隨時依職權注意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羈押原因消滅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已無羈押必要者,應命停止羈押。 (刑訴法一○七、一一○、一一五、一一六、一一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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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依職權注意羈押的必要性。法院應隨時審查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以及是否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如果羈押原因消滅,法院應立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如果已經沒有羈押的必要,法院應命令停止羈押。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10條、第115條、第116條、第116之1條
- 撤銷名詞
- 羈押名詞
- 撤銷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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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