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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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 (聲請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案件之審理) 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聲請撤銷或停止羈押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聽取其陳述。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停止羈押者,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之陳述。 (刑訴法一○七、一一○、一一五、一一六、一一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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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條、一百十條、一百十五條、一百十六條、一百十六之一條,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聲請撤銷或停止羈押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聽取其陳述。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停止羈押時,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可以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的陳述。這意味著法院在審理聲請撤銷或停止羈押案件時應該注意,有必要時可以聽取相關當事人的陳述意見。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條、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六之一條
- 撤銷羈押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偵查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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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