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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0 條

六十 (職權停止羈押之事由) 羈押之被告,如其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且無刑訴法第一一四條第一款但書情形,或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或現罹疾病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固應准許,其未聲請者,亦得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後停止羈押。(刑訴法九三之六、一一四、一一五、一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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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條,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羈押的被告如其犯罪行為的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但書所列情形,則可以經由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2. 如果羈押的被告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未滿兩個月,或現罹患疾病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則應准許停止羈押,即使未經具保聲請亦可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後停止羈押。 以上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之6、114、115、116條來做出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被告的犯罪行為最重本刑為拘役,且該被告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在考量被告的個別情況後,法院可以准許停止羈押,並給予具保或限制住居的處分。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最後修正日期:2017年1月11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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