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 (職權停止羈押之事由) 羈押之被告,如其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且無刑訴法第一一四條第一款但書情形,或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固應准許,其未聲請者,亦得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後停止羈押。(刑訴法九三之六、一一四、一一五、一一六)
六十 (職權停止羈押之事由) 羈押之被告,如其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且無刑訴法第一一四條第一款但書情形,或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固應准許,其未聲請者,亦得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後停止羈押。(刑訴法九三之六、一一四、一一五、一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