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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 (職權停止羈押之事由) 羈押之被告,如其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且無刑訴法第一一四條第一款但書情形,或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或現罹疾病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固應准許,其未聲請者,亦得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後停止羈押。(刑訴法九三之六、一一四、一一五、一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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