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0 條
六十 (職權停止羈押之事由) 羈押之被告,如其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且無刑訴法第一一四條第一款但書情形,或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固應准許,其未聲請者,亦得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後停止羈押。(刑訴法九三之六、一一四、一一五、一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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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條,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羈押的被告如其犯罪行為的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但書所列情形,則可以經由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2. 如果羈押的被告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未滿兩個月,或現罹患疾病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則應准許停止羈押,即使未經具保聲請亦可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後停止羈押。 以上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之6、114、115、116條來做出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被告的犯罪行為最重本刑為拘役,且該被告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在考量被告的個別情況後,法院可以准許停止羈押,並給予具保或限制住居的處分。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最後修正日期: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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