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1 條
六十一 (保證金之沒入) 因具保而停止羈押之被告,如非逃匿,不得僅以受有合法傳喚無故不如期到案之理由,沒入其保證金。 (刑訴法一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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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對於因具保而停止羈押的被告,如果被告沒有逃匿,法院不得僅因受到合法傳喚卻無故不如期到案的理由而沒入其保證金。這意味著,在具保停止羈押的情況下,法院只有當被告逃匿時才能沒收保證金。事實上,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具保停止羈押的被告如果已經緝獲並歸案,則不得再根據其逃匿情況而沒入具保人所繳納的保證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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