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61

快速跳轉

六十一 (保證金之沒入) 因具保而停止羈押被告,如逃匿,不得僅以受有合法傳喚無故不如期到案之理由,沒入其保證金。 (刑訴法一一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對於因具保而停止羈押的被告,如果被告沒有逃匿,法院不得僅因受到合法傳喚卻無故不如期到案的理由而沒入其保證金。這意味著,在具保停止羈押的情況下,法院只有當被告逃匿時才能沒收保證金。事實上,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具保停止羈押的被告如果已經緝獲並歸案,則不得再根據其逃匿情況而沒入具保人所繳納的保證金。

  • 沒入名詞
  • 具保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名詞
  • 傳喚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1 條規定:「六十一 (保證金之沒入) 因具保而停止羈押之被告,如非逃匿,不得僅以受有合法傳喚無故不如期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