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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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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 (受責付人之責任) 被告於責付後,潛逃無蹤,固得令受責付人追交被告。但除受責付人確有藏匿或使之隱避情事,應受刑事制裁外,不得將其拘押。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八一五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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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2 條,當被告於受責付後潛逃無蹤時,法院可以要求受責付人追交被告。然而,除非受責付人確實有藏匿或隱避被告的行為,否則法院不得將受責付人拘押起來。 參考資料:司法院院字第八一五號解釋 範例:例如,如果一名被告在受責付後潛逃無蹤,法院可以要求受責付人嘗試找到被告並將其帶回法院。然而,如果受責付人無法找到被告,而且沒有證據表明受責付人有藏匿或隱避被告的行為,法院就無法對受責付人進行刑事制裁。

  • 責付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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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2 條規定:「六十二 (受責付人之責任) 被告於責付後,潛逃無蹤,固得令受責付人追交被告。但除受責付人確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