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二 (受責付人之責任) 被告於責付後,潛逃無蹤,固得令受責付人追交被告。但除受責付人確有藏匿或使之隱避情事,應受刑事制裁外,不得將其拘押。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八一五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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