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1 條
六之一 (被告於審判中之卷證資訊獲取權)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有刑訴法第三三條第二項但書情形,或屬已塗銷之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者,法院得予適當之限制。所稱之影本,在解釋上應及於複本(如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 被告於審判中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者,如無刑訴法第三三條第二項但書情形,且非屬已塗銷之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並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法院方得於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予以許可。 法院就被告前項聲請,得依刑訴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規定,衡酌個案情節,徵詢檢察官、辯護人等訴訟關係人,或權益可能受影響之第三人意見,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法院於判斷檢閱卷證是否屬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時,宜審酌其充分防禦之需要、案件涉及之內容、有無替代程序、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綜合認定之,例如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先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即逕請求檢閱卷證,或依被告所取得之影本已得完整獲知卷證資訊,而無直接檢閱卷證之實益等情形,均難認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刑訴法三三、少年事件處理法八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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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1 條的規定,被告在審判中有權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的影本。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卷宗及證物的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已塗銷的少年前案紀錄及相關資料,法院可以對被告的要求進行適當的限制。所謂的影本在解釋上應當包括複本,例如翻拍證物的照片、複製的電磁紀錄和電子卷證等。 被告在審判中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時,如果沒有刑訴法第三三條第二項的情況,且不屬於已塗銷的少年前案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且是其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法院才可以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的前提下許可。 法院在處理被告的檢閱卷證聲請時,可以根據刑訴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考慮個案情節,徵詢檢察官、辯護人等訴訟關係人,或者是可能受影響的第三人的意見,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調查。在判斷是否應該允許檢閱卷證時,法院應該考慮被告充分防禦的需要、案件的涉及內容、是否有替代程序以及司法資源的有效運用等因素綜合認定。例如,如果被告沒有正當理由先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的影本而直接要求檢閱卷證,或者根據被告所取得的影本已經完整獲知卷證的資訊而沒有直接檢閱卷證的實益,則很難認為這是其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的情況。(刑訴法三三、少年事件處理法八三之一) 參考資料: 1. 刑事訴訟法 2. 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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