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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 (身心障礙者之法定輔佐人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由刑訴法第三五條第三項所列之人為其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其輔佐人得陳述意見,並得為刑訴法所定之訴訟行為。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並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為被告選任辯護人。(刑訴法二七、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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