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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七 (身心障礙者之法定輔佐人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由刑訴法第三五條第三項所列之人為其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其輔佐人得陳述意見,並得為刑訴法所定之訴訟行為。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並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為被告選任辯護人。(刑訴法二七、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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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如果被告是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無法完全陳述自己的情況,應由法定輔佐人陪同在場。如果經合法通知輔佐人,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話,這是不受限制的。輔佐人可以陳述意見,並且可以進行刑訴法所定的訴訟行為。此外,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完全陳述的情況,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以選任辯護人。根據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和第三十五條。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平衡和保護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被告,使輔佐人能夠在審判中協助他們陳述事實和法律上的攻擊和防禦意見。這使得被告的辯護能力更強,達到當事人對等的原則和程序正義。 參考資料: 1. 刑事訴訟法(106年修正)第二百七十條 2. 刑事訴訟法(106年修正)第三十五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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