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 (訊問、搜索、扣押、勘驗筆錄之製作方式) 刑訴法第四一條、第四二條所定之訊問、搜索、扣押或勘驗筆錄應由在場之書記官當場製作。受訊問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應緊接記載之末行,不得令其空白或以另紙為之;受訊問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附記其事由。其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員並應在筆錄內簽名。如無書記官在場,得由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員親自或指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如司法警察(官)製作筆錄。(刑訴法四一、四二、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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