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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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之二、(暫行安置之要件、裁定及處所) 暫行安置,目的係為兼顧被告醫療、訴訟權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防護之需求,必須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有緊急必要者始得為之,適用時應注意比例原則。 暫行安置,應由法院裁定,不得僅以法官之處分為之。 諭知暫行安置之裁定,無須於主文指明特定處所。(刑訴法第一二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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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述的法律條文,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注意的事項是「暫行安置」,其目的是為了兼顧被告的醫療、訴訟權益保障和社會安全防護的需求。暫行安置只有在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列舉的原因可能存在、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有緊急必要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在適用暫行安置時,應注意適當比例的原則。 暫行安置的裁定必須由法院來做出,不能僅以法官的處分為依據。關於暫行安置的裁定,並不需要在主文中指明特定的處所,這點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二一條之一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
- 被告名詞
- 訴訟權名詞
-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比例原則名詞
- 諭知名詞
- 主文名詞
- 第一二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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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