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二之二、(暫行安置之要件、裁定及處所) 暫行安置,目的係為兼顧被告醫療、訴訟權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防護之需求,必須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有緊急必要者始得為之,適用時應注意比例原則。 暫行安置,應由法院裁定,不得僅以法官之處分為之。 諭知暫行安置之裁定,無須於主文指明特定處所。(刑訴法第一二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
六十二之二、(暫行安置之要件、裁定及處所) 暫行安置,目的係為兼顧被告醫療、訴訟權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防護之需求,必須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有緊急必要者始得為之,適用時應注意比例原則。 暫行安置,應由法院裁定,不得僅以法官之處分為之。 諭知暫行安置之裁定,無須於主文指明特定處所。(刑訴法第一二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