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二之三、(檢察官聲請時通知到場陳述、舉證) 檢察官於偵查中或審判中聲請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時,應通知檢察官到場陳述聲請理由及提出必要證據。(刑訴法一二一之一第一項、第三項,一二一之二第一項但書)
六十二之三、(檢察官聲請時通知到場陳述、舉證) 檢察官於偵查中或審判中聲請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時,應通知檢察官到場陳述聲請理由及提出必要證據。(刑訴法一二一之一第一項、第三項,一二一之二第一項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