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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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之三、(檢察官聲請時通知到場陳述、舉證) 檢察官於偵查中或審判中聲請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時,應通知檢察官到場陳述聲請理由及提出必要證據。(刑訴法一二一之一第一項、第三項,一二一之二第一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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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訴法第一百二十一之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以及第一百二十一之二條第一項但書,當檢察官在偵查或審判中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時,應通知檢察官到場陳述聲請理由及提出必要證據。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當檢察官在審判中聲請延長暫行安置措施時,法院應通知檢察官到場陳述理由及提出相關的證據。這樣的通知和陳述程序確保了檢察官能夠解釋他們的聲請理由,並提供相關的證據來支持他們的主張。
- 偵查名詞
- 證據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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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