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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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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之三、(檢察官聲請時通知到場陳述、舉證) 檢察官於偵查中或審判中聲請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時,應通知檢察官到場陳述聲請理由及提出必要證據。(刑訴法一二一之一第一項、第三項,一二一之二第一項但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訴法第一百二十一之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以及第一百二十一之二條第一項但書,當檢察官在偵查或審判中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時,應通知檢察官到場陳述聲請理由及提出必要證據。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當檢察官在審判中聲請延長暫行安置措施時,法院應通知檢察官到場陳述理由及提出相關的證據。這樣的通知和陳述程序確保了檢察官能夠解釋他們的聲請理由,並提供相關的證據來支持他們的主張。

  • 偵查名詞
  • 證據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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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2-3 條規定:「六十二之三、(檢察官聲請時通知到場陳述、舉證) 檢察官於偵查中或審判中聲請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