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2-4 條
六十二之四、(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暫行安置之準用規定) 暫行安置於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者,準用刑訴法第三一條之一強制辯護、第三三條之一辯護人閱卷、第九三條第二項前段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第五項、第六項之法院交付繕本、即時訊問及深夜不訊問等規定,亦準用第九三條之一法定障礙事由、第二二八條第四項檢察官為聲請而逮捕等規定。(刑訴法一二一之一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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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可知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留意的事項包括第62-4條,該條是關於檢察官在偵查中聲請暫行安置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1之一第二項,該條提到了相關的強制辯護、辯護人閱卷、聲請期限、法院交付繕本、即時訊問以及深夜不訊問等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一,當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時,準用的規定包括強制辯護,這表示被告在暫行安置期間有權獲得辯護人的協助。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一,被告也有權閱卷,即查閱檢察官所收集的相關文件和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檢察官在拘捕或拘留被告之後的24小時內應向法院聲請羈押,而根據第5項和第6項,法院會交付繕本以及進行即時訊問,並且不得在深夜進行訊問。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一,再次提到法定障礙事由和檢察官為聲請而逮捕的規定,這兩個規定也適用於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解釋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注意的事項,其中包括在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期間保障被告的權益,例如提供強制辯護和被告閱卷的權利,並確保在法定期限內聲請羈押。同時,法院也應確保即時訊問和避免在深夜進行訊問,並適用法定障礙事由和檢察官為聲請而逮捕的規定。 範例: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第93條第2項,如果檢察官在拘捕或拘留被告之後的24小時內沒有向法院聲請羈押並說明羈押理由,法院應該認為檢察官的聲請不合法並立即釋放被告。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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