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二之五、(檢察官遲延聲請延長暫行安置之處理及延長裁定) 檢察官為延長暫行安置之聲請,違反刑訴法第一二一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之規定,致法院無從於期間屆滿前辦理訊問被告、調查延長暫行安置期間之原因、依法宣示延長暫行安置之裁定,製作裁定並送達裁定正本者,應以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 延長暫行安置之裁定,準用刑訴法第一○八條第二項規定,除當庭宣示者外,須於暫行安置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於被告,始發生延長暫行安置之效力。(刑訴法一二一之一第三項、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