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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2-6 條

六十二之六、(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撤銷暫行安置之處理)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暫行安置裁定者,法院應撤銷之,不得駁回。(刑訴法一二一之三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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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1之3第3項,當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聲請撤銷暫行安置的決定時,法院應該撤銷該決定,不得駁回。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121之3第3項 例子:假設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認為被告可以解除暫行安置的限制,因此向法院聲請撤銷暫行安置的裁定。根據上述法條,法院應該撤銷該裁定,不得駁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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