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2-7 條
六十二之七、(撤銷暫行安置前之徵詢及方式) 法院為撤銷暫行安置之裁定前,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並斟酌檢察官之意見。 法院為前項徵詢時,得限定檢察官陳報其意見之期限。此項徵詢,得命書記官以電話、傳真或其他迅捷之方式行之,並作成紀錄。逾期未為陳報者,得逕行裁定。(刑訴法一二一之三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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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1之3第4項規定,法院在撤銷暫行安置之裁定前,除非是依據檢察官的聲請進行撤銷,應該徵詢並考慮檢察官的意見。在進行徵詢時,法院可以限制檢察官提出意見的期限。徵詢的方式可以使用電話、傳真或其他迅捷方式進行,並需要做出相關的紀錄。如果超過期限檢察官未提出意見,法院可以直接裁定。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在刑事訴訟法第121之3第4項。根據該法條規定,當法院考慮撤銷暫行安置前,除了檢察官的聲請外,還應該徵詢並考慮檢察官的意見。在進行徵詢時,法院可以限制檢察官提出意見的期限,並可以使用電話、傳真或其他迅捷方式進行徵詢並做出相關紀錄。如果超過期限檢察官未提出意見,法院可以直接裁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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