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二之七、(撤銷暫行安置前之徵詢及方式) 法院為撤銷暫行安置之裁定前,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並斟酌檢察官之意見。 法院為前項徵詢時,得限定檢察官陳報其意見之期限。此項徵詢,得命書記官以電話、傳真或其他迅捷之方式行之,並作成紀錄。逾期未為陳報者,得逕行裁定。(刑訴法一二一之三第四項)
六十二之七、(撤銷暫行安置前之徵詢及方式) 法院為撤銷暫行安置之裁定前,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並斟酌檢察官之意見。 法院為前項徵詢時,得限定檢察官陳報其意見之期限。此項徵詢,得命書記官以電話、傳真或其他迅捷之方式行之,並作成紀錄。逾期未為陳報者,得逕行裁定。(刑訴法一二一之三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