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二之八、(暫行安置執行時之急迫處分審查) 對於檢察官或執行處所之戒護人員為限制被告接見、通信或扣押物件或其他必要處分,均應慎重審,注意其原因及急迫性,或有無其他違法或不當情事。審查結果,認為未違反法律規定者,可於陳報書上批示「備查」後逕予報結(歸檔);否則,應於受理之日起三日內以裁定撤銷之。(刑訴法一二一之六第二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62-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