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二之八、(暫行安置執行時之急迫處分審查) 對於檢察官或執行處所之戒護人員為限制被告接見、通信或扣押物件或其他必要處分,均應慎重審核,注意其原因及急迫性,或有無其他違法或不當情事。審查結果,認為未違反法律規定者,可於陳報書上批示「備查」後逕予報結(歸檔);否則,應於受理之日起三日內以裁定撤銷之。(刑訴法一二一之六第二項)
六十二之八、(暫行安置執行時之急迫處分審查) 對於檢察官或執行處所之戒護人員為限制被告接見、通信或扣押物件或其他必要處分,均應慎重審核,注意其原因及急迫性,或有無其他違法或不當情事。審查結果,認為未違反法律規定者,可於陳報書上批示「備查」後逕予報結(歸檔);否則,應於受理之日起三日內以裁定撤銷之。(刑訴法一二一之六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