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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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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之八、(暫行安置執行時之急迫處分審查) 對於檢察官或執行處所之戒護人員為限制被告接見、通信或扣押物件或其他必要處分,均應慎重審,注意其原因及急迫性,或有無其他違法或不當情事。審查結果,認為未違反法律規定者,可於陳報書上批示「備查」後逕予報結(歸檔);否則,應於受理之日起三日內以裁定撤銷之。(刑訴法一二一之六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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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你給出的上下文,我無法確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2-8條的具體內容,因為上面的文本沒有提到該條款的相關內容。

  • 被告名詞
  • 扣押物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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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2-8 條規定:「六十二之八、(暫行安置執行時之急迫處分審查) 對於檢察官或執行處所之戒護人員為限制被告接見、通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