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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3 條

六十三 (搜索之要件與釋明) 對於被告犯罪嫌疑人第三人之搜索,以「必要時」或有「相當理由」為要件。所稱「必要時」,須有合理之根據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居住處所或電磁紀錄可能藏 (存) 有得作為犯罪或與之相關之證據存在;而是否有「相當理由」,以搜索者主觀標準判斷,尚須有客觀之事實為依據,其與「必要時」之於搜索權之發動,差別在「相當理由」之標準要比「必要時」高。此二要件均應由搜索票聲請人於聲請書上釋明之。 (刑訴法一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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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3條,對於搜索的要件有兩個:一是在必要時進行,即必須有合理的根據,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物件、居住處所或電磁紀錄可能藏有犯罪或相關證據。二是有相當理由,意味著需要客觀事實作為依據,因此標準相比於必要時更高。搜索票的聲請人需要在聲請書上釋明這兩個要件。 範例:如果有一個刑事案件涉及偷竊,警方根據證人的報案和涉案人的儀態行徑等信息,認為涉案人的住處可能藏有被偷的物品作為證據,那麼警方可以根據這個「必要時」的合理根據來申請搜索票。在聲請書上,警方需要詳細說明這個合理根據和相關的客觀事實,以證明符合搜索的「相當理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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