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四 (搜索票之簽發與保密) 搜索票務須填載刑訴法第一二八條第二項各款法定必要記載之事項,不得遺漏,尤其第四款「有效期間」,應審酌聲請人之請求及實際需要,慎重決定。為確保人權不受公權力過度侵害,法官得視個案具體狀況,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例如指示應會同相關人員或採隱密方式,於搜索立於第三人地位之律師事務所時,除另有規定外,為作為證據而扣押之物不得含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潛在犯罪嫌疑人秘密溝通之紀錄,或因此所生之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刑訴法。 對於偵查中聲請核發搜索票之程序,包括受理、訊問、補正、審核、分案、執行後陳報、事後審查、撤銷、抗告、抗告法院裁定等程序,各相關人員於本案起訴前均應依法保守秘密,不得公開。(刑訴法一二八、二四五,及參照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