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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4 條

六十四 (搜索票之簽發與保密) 搜索票務須填載刑訴法第一二八條第二項各款法定必要記載之事項,不得遺漏,尤其第四款「有效期間」,應審酌聲請人之請求及實際需要,慎重決定。為確保人權不受公權力過度侵害,法官得視個案具體狀況,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例如指示應會同相關人員或採隱密方式,於搜索立於第三人地位之律師事務所時,除另有規定外,為作為證據而扣押之物不得含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潛在犯罪嫌疑人秘密溝通之紀錄,或因此所生之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刑訴法。 對於偵查中聲請核發搜索票之程序,包括受理、訊問、補正、審核、分案、執行後陳報、事後審查、撤銷、抗告、抗告法院裁定等程序,各相關人員於本案起訴前均應依法保守秘密,不得公開。(刑訴法一二八、二四五,及參照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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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4條,搜索票在簽發時必須填寫刑訴法第128條第2項各款法定必要記載事項,特別是第4款「有效期間」應根據聲請人的要求和實際需要慎重決定。為了確保人權不受公權力過度侵害,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案例的情況,在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提供適當的指示,例如要求與相關人員合作執行或使用隱密方式。對於聲請核發搜索票的程序,包括受理、訊問、補正、審核、分案、執行後陳報、事後審查、撤銷、抗告、抗告法院裁定等,所有相關人員在案件起訴前都應依法保守秘密,不得公開。 範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搜索票需要記載被搜索的地點、事由、對象等必要項目。例如,在擁有合法搜查權的情況下,檢察官可以向法院申請簽發搜索票,以便在刑事調查中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或其他涉案場所,以找到相關證據。搜索票的有效期間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設定,以確保搜索行動能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搜查行動應該在法律的範圍內進行,不能違反被搜索人的合法權益。在搜索行動中,執行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搜索票的內容進行,不得超越搜索範圍或超出搜索的有效期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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