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0 條
八十 (採取自白之注意事項) 法院在採取被告或共犯之自白為證據時除應注意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外,並須於裁判書理由內,說明其自白如何與事實相符之情形。關於證明被告或共犯自白與事實相符所憑之補強證據,係指除被告或共犯自白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被告或共犯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若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法院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任意性,指出證明之方法,例如:由檢察官提出訊 (詢) 問被告之錄音帶或錄影帶或舉出訊 (詢) 問被告及製作筆錄者以外之其他人證,作為證明。 (刑訴法一五六、三一○,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六三八號及七十四年台覆字第一○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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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注意第80條中關於採取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作為證據的事項。根據這條規定,除非是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法院才能採納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作為證據。此外,法院在裁判書中還需要說明被告的自白如何與事實相符。當證明被告或共犯的自白與事實相符時,除了自白本身之外,還需要其他足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實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的證據,並不需要證明全部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被告聲稱自己的自白是出於不正當的方法,法院應該先調查其他事證。如果是檢察官提出被告的自白,法院應要求檢察官提供證明自白的方法,例如錄音帶或錄影帶,或提供其他人證作為證明。(參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5638號及74年台覆字第10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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