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一 (被告緘默權之保障) 刑訴法第一五六條第四項明定不得僅因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故法院訊問時,宜特加注意調查其他證據,不得僅以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即指為理屈詞窮而推斷其為有罪。(刑訴法一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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