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1 條
快速跳轉
八十一 (被告緘默權之保障) 刑訴法第一五六條第四項明定不得僅因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故法院訊問時,宜特加注意調查其他證據,不得僅以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即指為理屈詞窮而推斷其為有罪。(刑訴法一五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法院在訊問被告時,不得僅僅因為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就推定其犯罪。因此,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特別注意調查其他證據,不能僅僅以被告的沉默或拒絕陳述作為認為被告有罪的依據。
- 被告名詞
- 緘默權名詞
- 第一五六條第四項條文
- 訊問名詞
- 證據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