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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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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 (舉證責任之例外 (一) ) 刑訴法第一五七條所謂公眾周知之事實,係指一般人所通曉,無誤認之可能者而言,亦即自然之物理,生活之常態,普通經驗知識,無可爭執之事項。 (刑訴法一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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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2條規定了舉證責任之例外。根據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七條解釋了公眾周知之事實的定義,即指一般人所通曉,無誤認之可能性的事實,包括自然的物理現象、生活的常態、普遍經驗知識,是沒有爭議的事項。這意味著對於公眾周知的事實,在法院審判時不需要進行具體的證明,法院可以以一般人的常識來確定這些事實。

  • 第一五七條條文
  • 公眾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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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2 條規定:「八十二 (舉證責任之例外 (一) ) 刑訴法第一五七條所謂公眾周知之事實,係指一般人所通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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