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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3 條

八十三 (舉證責任之例外 (二) ) 刑訴法第一五八條所謂事實於法院已顯著者,係指某事實在社會上為一般所已知而法官現時亦知之者而言。又所謂事實為法院職務上所已知者,指該事實即屬構成法院之法官於職務上所為之行為或係其職務上所觀察之事實,現尚在該法官記憶中,無待閱卷者而言。 (刑訴法一五八,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三七九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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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3條關於舉證責任之例外(二)解釋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的解釋,所謂事實於法院已顯著者是指在社會上被廣泛知悉和法官現時亦已知曉的某一事實,這些事實不需要再進一步檢查和證明。另外,所謂事實為法院職務上所已知者是指這些事實已經在法官執行職務或者觀察過程中被確認,並且目前仍然存在於法官的記憶中,無需再次查閱卷宗。 例如,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三七九號判例中提到,若某一事實已公眾廣泛知曉,而且法官本身也已知悉該事實,無需再次提交證據以證明該事實,法院可以直接將該事實視為已顯著存在。 因此,根據該法規和相關判例,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對於已顯著存在且法官已知曉的事實,可以免除舉證責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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