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三 (舉證責任之例外 (二) ) 刑訴法第一五八條所謂事實於法院已顯著者,係指某事實在社會上為一般所已知而法官現時亦知之者而言。又所謂事實為法院職務上所已知者,指該事實即屬構成法院之法官於職務上所為之行為或係其職務上所觀察之事實,現尚在該法官記憶中,無待閱卷者而言。 (刑訴法一五八,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三七九號判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