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五 (證人傳票待證事由欄之記載) 證人傳票「待證之事由」一欄,僅表明與何人有關案件作證即可,不須明白告知到場作證之事實,以免發生串證而失發現真實之旨。(刑訴法一七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8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