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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6 條

八十六 (具結)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故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時,應注意具結之規定。如應具結者,應命證人或鑑定人自行朗讀結文,必須證人或鑑定人不能自行朗讀者,始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說明結文之意義並記明筆錄。 (刑訴法一五八之三、一八四、一八六、一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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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證人或鑑定人應根據法律的要求具結,如果未具結則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法官在訊問證人或鑑定人時應注意具結的規定。如果具結是必要的,法官應命令證人或鑑定人自行朗讀具結文,如果他們不能自行朗讀,則由書記官朗讀,在必要時解釋具結文的意義並記明筆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和第一百八十九條的相關規定。 例如,如果一個證人未按照規定具結講述,其證言將被視為無效,無法作為證據使用。同樣地,如果鑑定人未提供具結的意見,則該意見也無法作為證據使用。在法院訊問證人或鑑定人時,法官應該確保他們按照要求具結,並在必要時對具結內容進行解釋和記錄。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證人或鑑定人的證言或意見具有證據能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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