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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7 條

八十七 (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證據證據能力) 除法律對於違法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已有明文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而法院於個案權衡時,允宜斟酌 (一) 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 (二) 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 (三) 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 (四)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 (五) 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 (六) 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及 (七) 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各種情形,以為認定證據能力有無之標準。 (刑訴法一五八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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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7條,對於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證據,其證據能力的認定應考慮人權保障和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根據法院在個案中的權衡,應該考慮以下因素:違反法定程序的情節、違反法定程序時的主觀意圖、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的種類和程度、犯罪所帶來的危險或實際損害、禁止使用證據對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的效果、偵審人員依法定程序是否發現該證據的必然性,以及違法取得證據對被告辯護不利的程度等情況,作為判斷證據能力有無的標準(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四)。 範例:一位警察在逮捕中違反法定程序,違背了嫌疑人的人權。在這種情況下,當法院審理案件時,應該考慮到違法取得證據的情節、警察的主觀意圖、侵害嫌疑人權益的程度、由此犯罪可能帶來的危險或損害,以及該證據是否對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產生影響,並衡量是否排除該證據的證據能力。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判例要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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