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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七 (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證據證據能力) 除法律對於違法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已有明文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而法院於個案權衡時,允宜斟酌 (一) 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 (二) 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 (三) 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 (四)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 (五) 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 (六) 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及 (七) 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各種情形,以為認定證據能力有無之標準。 (刑訴法一五八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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