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九 (傳聞證據排除之例外 (一) ) 依刑訴法第一五九條之一之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亦得為證據。故而,被告以外之人 (含共同被告、共犯、證人鑑定人、被害人) 於法官面前依循法定程序所為之書面或言詞陳述,不論係於其他刑事案件之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或民事事件乃至其他訴訟程序之陳述,均得作為證據,法院就被告以外之人接受審訊時所製成之訊問、審判筆錄或陳述之錄音或錄影紀錄,在踐行刑訴法第一六五條或第一六五條之一所定調查程序後,得援為判決之基礎。另所謂不可信之情況,法院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故係決定陳述有無證據能力,而決定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刑訴法一五九之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