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九 (審判筆錄之製作方式)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就刑訴法第四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暨第二款所定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未具結之事由等事項,審判長於徵詢受訊問人、當事人或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等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在認為適當之情況下 (例如:為增進審判效率、節省法庭時) ,毋庸經其同意,即得斟酌個案之具體狀況,決定應記載之要旨,由書記官載明於審判筆錄,但須注意不可有斷章取義、扭曲訊問及陳述本旨之情事。審判期日有關證人、鑑定人、被告受詢問或詰問及其陳述事項之記載,亦包含在內。而受訊 (詢、詰) 問人就審判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仍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書記官則應附記其陳述,以便查考。 (刑訴法第四四、四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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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條的規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全程錄音,必要時可以全程錄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二項的規定,審判筆錄應該記錄對受訊問人的訊問和陳述,以及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未具結的事由。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長在徵詢訴訟關係人的意見後,可以在特定情況下決定僅記載要旨,而不需要徵求同意。這種決定應該根據個案情況具體考慮,例如為了增進審判效率和節省法庭時間。然而,審判長在進行這種決定時應注意不要斷章取義或歪曲訊問和陳述的真正意圖。同時,審判筆錄還應該包括有關證人、鑑定人和被告受詢問或詰問以及其陳述事項的記載。另外,被訊問人可以要求對審判筆錄中關於其陳述的部分進行朗讀或閱覽,如果有要求對記載進行增、刪、變更,書記官應該記錄該要求,以便查考。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第九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9 - 刑事訴訟法第四一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41 - 刑事訴訟法第四四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44 - 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之一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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