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 (審判筆錄之製作方式)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就刑訴法第四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暨第二款所定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具結之事由等事項,審判長於徵詢受訊問人、當事人或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在認為適當之情況下 (例如:為增進審判效率、節省法庭時) ,毋庸經其同意,即得斟酌個案之具體狀況,決定應記載之要旨,由書記官載明於審判筆錄,但須注意不可有斷章取義、扭曲訊問及陳述本旨之情事。審判期日有關證人、鑑定人、被告受詢問或詰問及其陳述事項之記載,亦包含在內。而受訊 (詢、詰) 問人就審判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仍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書記官則應附記其陳述,以便查考。 (刑訴法第四四、四四之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