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十一 (傳聞證據排除之例外(三)) 為發見真實,並兼顧實務運作之需要,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死亡。(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其先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陳述,若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指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具有特別可信之情形),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即具有證據之適格,法院對於此類被告以外之人之先前陳述筆錄或陳述之錄音或錄影紀錄,在踐行刑訴法第一六五條或第一六五條之一所定調查程序後,得援為判決之基礎。(刑訴法一五九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