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十四 (意見證言之證據能力)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法官訊問證人時,應注意告知證人為明確之陳述,勿摻雜非以實際經驗為基礎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 (刑訴法一六○)
九十四 (意見證言之證據能力)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法官訊問證人時,應注意告知證人為明確之陳述,勿摻雜非以實際經驗為基礎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 (刑訴法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