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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十七 (聲請調查證據駁回)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或在判決內說明不予調查之理由。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一) 不能調查者。 (二) 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三) 待證事實已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四) 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 (但因待證事實不同,而有取得不同證據資料之必要時,則不在此限) 。 (刑訴法一六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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