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十八 (實質發見主義與證人作證義務) 刑事訴訟係採實質的真實發見主義,欲認定事實,自須賴證據以證明。而證人係指在他人之訴訟案件中,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實之第三人,為證據之一種,故凡居住於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法權之人,無分國籍身分,原則上均有在他人為被告之案件中作證之義務,俾能發見事實真相。惟證人中有因公務關係應保守秘密而得拒絕證言者 (刑訴法一七九) ,有因與當事人之身分關係得拒絕證言者 (刑訴法一八○) ,有因業務關係有保密義務而得拒絕證言者 (刑訴法一八二) ,有因利害關係而得拒絕證言者 (刑訴法一八一) ,法院訊問此等證人之前,除刑訴法第一八五條第二項明定「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第一八六條第二項明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外,其他情形,亦宜告知證人除有刑訴法第一七九條第二項、第一八二條所列不得拒絕證言之法定原因外,得拒絕證言,以昭程序之允當。 (刑訴法一七六之一、一八五、一八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