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8 條
九十八 (實質發見主義與證人作證義務) 刑事訴訟係採實質的真實發見主義,欲認定事實,自須賴證據以證明。而證人係指在他人之訴訟案件中,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實之第三人,為證據之一種,故凡居住於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法權之人,無分國籍身分,原則上均有在他人為被告之案件中作證之義務,俾能發見事實真相。惟證人中有因公務關係應保守秘密而得拒絕證言者 (刑訴法一七九) ,有因與當事人之身分關係得拒絕證言者 (刑訴法一八○) ,有因業務關係有保密義務而得拒絕證言者 (刑訴法一八二) ,有因利害關係而得拒絕證言者 (刑訴法一八一) ,法院訊問此等證人之前,除刑訴法第一八五條第二項明定「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第一八六條第二項明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外,其他情形,亦宜告知證人除有刑訴法第一七九條第二項、第一八二條所列不得拒絕證言之法定原因外,得拒絕證言,以昭程序之允當。 (刑訴法一七六之一、一八五、一八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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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實質的真實發見主義與證人作證義務。根據該條款的解釋,證人是指在他人的訴訟案件中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實的第三人,是一種證據形式。在我國,居住於國內且應服從我國法權的人,無論國籍身分,原則上在他人為被告的案件中都有證人的義務,以發現事實真相。 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其他相關條款,有幾種情況下證人可以拒絕作證。首先,因公務關係應保守秘密的人可以拒絕證言(刑訴法一七九)。其次,與當事人有身分關係的人可以拒絕證言(刑訴法一八○)。再者,有業務關係且有保密義務的人可以拒絕證言(刑訴法一八二)。最後,因利害關係而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人也可以拒絕證言(刑訴法一八一)。 在訊問這些證人之前,除了刑事訴訟法第一八五條第二項和第一八六條第二項明確規定的情況外,法院應告知證人除了適用刑訴法第一七九條第二項和第一八二條所列的不能拒絕證言的法定原因外,還可以拒絕證言,以確保訴訟程序的正當性。根據這些法規,法院在處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特別注意這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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