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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9 條

九十九 (交互詰問) 當事人、代理人 (指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不包含告訴人之代理人) 、辯護人輔佐人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但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則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以保障被告之發問權。至於兩造詰問證人或鑑定人之次序係依刑訴法第一六六條第二項定之,其輪序如下: (一) 主詰問。 (二) 反詰問。 (三) 覆主詰問。 (四) 覆反詰問。審判長行使訴訟指揮權時應予注意。如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 (含同一被告兼有代理人及辯護人之情形) 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經審判長許可,不得由數代理人或數辯護人為詰問。 (刑訴法一六六) 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而法院於個案權衡時,允宜斟酌 (一) 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 (二) 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 (三) 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四)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 (五) 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 (六) 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及 (七) 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各種情形,以為認定證據能力有無之標準。 (刑訴法一五八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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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9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的證人和鑑定人,在審判長進行過別訊問後,應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提問。如果被告沒有辯護人且不願意提問,則審判長應詢問證人或鑑定人的適當機會,以確保被告的質問權利。對於詢問證人或鑑定人的順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2項的規定,順序如下:(一)主詰問,(二)反詰問,(三)覆主詰問,(四)覆反詰問。審判長在行使訴訟指揮權時應予以注意。如果同一被告或自訴人有兩個以上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包括同一被告兼具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於同一證人或鑑定人的詢問應由其中一人代表,未經審判長許可,不得由多個代理人或辯護人進行詢問。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條,證據的證能評估應評估人權保護與公共利益的平衡維護。當法院權衡案件時,應考慮以下因素:(一)違背法定程序的情節,(二)違背法定程序時的主觀意圖,(三)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的種類和程度,(四)犯罪造成的危險或實際損害,(五)禁止使用證據對預防未來非法取得證據的效果,(六)偵審人員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必然發現證據,(七)非法取得證據對被告辯護權益的不利程度等各種情況,以判斷證據的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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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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