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第二審法院檢卷送最高檢察署或逕將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時,應同時另行函知最高法院書記廳。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 25 條」規定,當第二審法院檢閱卷宗後將其送交最高檢察署或直接交由第三審法院處理時,應同時另行函知最高法院書記廳。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沒有提到這一條法規的具體內容和例子,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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