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適用本注意事項審理之案件,應迅速週詳調查證據,妥慎認定事實,以為裁判之依據。並依法通知檢察官全程到庭,予檢察官、辯護人直接詰問證人、鑑定人或予被告詰問、詢問證人、鑑定人之機會。
根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3條的規定,適用本注意事項審理之案件,法院應迅速週詳調查證據,妥慎認定事實,以此作為裁判的依據。此外,法院應依法通知檢察官全程到庭,並給予檢察官、辯護人直接詰問證人、鑑定人,或者給予被告詰問、詢問證人、鑑定人的機會。 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第289條,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可以要求證人、鑑定人到庭作證。法院在本注意事項第3條中提到的通知檢察官全程到庭,給予檢察官、辯護人直接詰問證人、鑑定人的權利,是基於上述法條的規定。 實際操作中,法院在速審重大刑事案件時,為了保證審判的公正性與效率,可能需要檢察官全程參與庭審,並給予檢察官、辯護人詰問證人、鑑定人的權利,以確保案件事實能夠快速認定與證據能夠全面評價。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審判的妥適性和效率,並落實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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