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院為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得預為指定專庭或專人辦理之。
根據以上的法條,法院在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時,可以提前指定特定的庭審或法官來進行審理。這意味著在這些案件中,法院可以選擇專門的人員來負責處理,以確保能夠高效地審理這些重要案件。這樣的指定可以幫助確保審理程序的順利進行,並更好地達到審理迅速和公正的目的。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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