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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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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為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得預為指定專庭或專人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條,法院在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時,可以提前指定特定的庭審或法官來進行審理。這意味著在這些案件中,法院可以選擇專門的人員來負責處理,以確保能夠高效地審理這些重要案件。這樣的指定可以幫助確保審理程序的順利進行,並更好地達到審理迅速和公正的目的。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72)

相關函釋 1

  • 刑事案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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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法院為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得預為指定專庭或專人辦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