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一審、第二審法院於收到移送之有關案卷後,應於當日分案;下午收案者,至遲於翌日上午分案,分案後應即送法官核閱。第三審法院應於卷證齊全後次一分案日期分案。
根據上述法規,符合參考資料中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所明定,重大刑事案件在第一審、第二審與第三審法院收到移送的案卷後,應盡快進行分案。具體而言,第一審與第二審法院在當天內收到案卷後應立即分案,如果下午才收到案卷,則最遲於翌日上午分案,並應立即送給相關法官核閱。至於第三審法院,則在卷證齊全後的次一分案日期進行分案。 例如,對於一個重大刑事案件,當第一審法院收到相關案卷後,應在當天內或翌日上午立即進行分案,並將分案後的案卷送給指派的法官核閱。同樣地,第二審法院也應在收到案卷後盡快進行分案,確保案件能夠順利進行審理。而第三審法院則需等到案卷證據齊全後的次一分案日期才進行分案。這些分案的措施有助於提高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效率,使司法程序更加迅速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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