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審理事實之法官應於收受卷宗後七日內指定期日。但重大金融刑事案件,帳證浩繁者;重大營業秘密案件,涉及專業知識、技術或卷證繁雜者,得延長七日。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中,未提及「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 7 條」,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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