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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法院為準備審判起見,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先行準備程序,處理調查證據之範圍、順序及詰問證人鑑定人之次序,整理關係證據能力之前提爭點,其指定之準備程序期日不得逾收案後二十一日。但重大金融刑事案件、重大營業秘密案件不得逾收案後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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