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院為準備審判起見,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先行準備程序,處理調查證據之範圍、順序及詰問證人、鑑定人之次序,整理關係證據能力之前提爭點,其指定之準備程序期日不得逾收案後二十一日。但重大金融刑事案件、重大營業秘密案件不得逾收案後三十日。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為準備審判起見,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可以進行準備程序,包括處理調查證據的範圍、順序,以及詰問證人和鑑定人的次序。同樣,法院也可以整理關於證據能力的前提爭點。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法院指定的準備程序期日不得逾收案後的21天。但在重大金融刑事案件和重大營業秘密案件中,準備程序期日不得逾收案後的30天。 根據最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為了加速處理重大刑事案件,法院可以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進行準備程序,以便更有效地處理調查證據,整理證據能力的爭點,並詢問證人和鑑定人。然而,這個準備程序期限在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收案後的21天。對於重大金融刑事案件和重大營業秘密案件,準備程序期限不得超過收案後的30天。 例如,如果某個重大刑事案件在2022年1月1日收案,法院可以在2022年1月22日之前進行準備程序,其中包括調查證據的範圍和順序,以及詢問證人和鑑定人的次序。然而,在重大金融刑事案件或重大營業秘密案件中,準備程序期限不得超過2022年1月31日。 資料來源:《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