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第一次審判期日應於準備程序後七日內指定之。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明文規定,第一次審判期日的傳票應在七日前送達被告。如果是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的各種罪案,則傳票應在五日前送達。 範例:在一個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告在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前收到了傳票,並在準備程序後的七天內進行了審訊。根據該條規定,法院按照法律程序處理了該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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