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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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治安法庭法官,應於收受卷宗後迅速閱卷審理。如屬案情複雜或公 眾關注之案件,得簽報院長、庭長行合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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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的相關注意事項第10條,治安法庭的法官在收到卷宗後應該盡快閱讀並進行審理。如果案件情況較為複雜或引起公眾關注,法官可以向院長或庭長報告並進行合議審判。參考資料中並無該條的具體範例。
- 合議審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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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