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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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有關本條例案件之文書送達,承辦書記官應督促送達人員優先提前送達,避免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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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對於本條例案件的文書送達,承辦書記官應該督促送達人員提前優先送達,避免延誤。這意味著在處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時,法院需要確保相關文書能夠及時送達當事人,以確保程序的順利進行。根據最新的《刑事訴訟法》,文書送達在刑事案件中相當重要,如果送達過程出現延誤或其他問題,可能會影響當事人的權益。因此,承辦書記官應監督送達人員提前送達相關文書,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效力。
- 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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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