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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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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有關本條例案件之文書送達,承辦書記官應督促送達人員優先提前送達,避免延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對於本條例案件的文書送達,承辦書記官應該督促送達人員提前優先送達,避免延誤。這意味著在處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時,法院需要確保相關文書能夠及時送達當事人,以確保程序的順利進行。根據最新的《刑事訴訟法》,文書送達在刑事案件中相當重要,如果送達過程出現延誤或其他問題,可能會影響當事人的權益。因此,承辦書記官應監督送達人員提前送達相關文書,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效力。

  • 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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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十一 有關本條例案件之文書送達,承辦書記官應督促送達人員優先提前送達,避免延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