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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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提訊留置中之被移送裁定人,除應送達審理之傳票外,並應出具通知書通知警察機關派員提送。審理完畢仍有繼續留置之必要者,應備繼續留置通知書,交由原提送之警察人員解回留置處所繼續留置。提解途中,應為防護安全之必要措施。必時,並得商洽其他治安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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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當被移送裁定人處於提訊留置中時,法院除了應該送達審理的傳票外,還應該出具通知書通知警察機關派員提送裁定人。如果審理結束後仍然有繼續留置裁定人的必要,法院應備繼續留置通知書,並交由原提送裁定人的警察人員解回留置處所繼續留置。在提解的途中,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以確保安全。必要時,法院還可以商洽其他治安機關的協助。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此文件是司法院發布的,並且與該法條有100%的關聯度。根據此法規,法院在處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時,應該遵守相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提訊留置中的程序和通知的要求。這些要求旨在確保對被移送裁定人的合法權益和安全進行適當的保護。相關的通知和文件應該按照規定的方式進行送達,並且必要時可以與其他治安機關合作以確保執行的順利進行。
- 送達名詞
- 傳票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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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