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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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被移送裁定人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監禁、羈押者,治安法庭於洽妥借提後,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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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條,如果被移送裁定人被監禁、羈押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治安法庭在洽妥借提後,應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2項的規定,通知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解送被移送裁定人。 參考資料:《檢肅流氓條例》第13條、《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2項
- 拘禁名詞
- 羈押名詞
- 借提名詞
- 解送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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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