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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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審理本條例案件,應先審查其聲請或移送之程式是否違背規定,如有違背,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或移送。但裁定前,聲請或移送機關撤回其聲請或移送者,不在此限。被移送裁定人經留置者,應即撤銷留置或命移送機關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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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先審查聲請或移送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如果發現違規,應指定一段期間讓聲請人或移送機關進行補正。如果逾期未能完成補正,或者無法進行補正,則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聲請或移送。但在作出裁定之前,如果聲請人或移送機關撤回了他們的聲請或移送,則這個限制不適用。如果被移送裁定人被扣留,法院應立即撤銷留置命令或命令移送機關將其釋放。 參考資料: 司法院釋字第349號解釋 根據此解釋,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遵循上述的程序要求,並在必要時限內讓聲請人或移送機關補正程序違規的問題。如果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法院應駁回聲請或移送,並在被移送裁定人被扣留的情況下撤銷留置命令或命令移送機關釋放被移送裁定人。
- 裁定駁回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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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