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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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檢察官或法院刑事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被移送人解送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處理時,按下列原則辦理: 1 如違反本條例之案件,仍在該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審理中,或已經終結,經提起抗告而案卷仍未送抗告法院者,由該院治安法庭處理。 2 案件已繫屬抗告法院者,移送機關應將被移送人解送該抗告法院。 3 如該案件已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應即簽發執行書交付執行。 4 案件已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應立即將被移送人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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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辦理注意事項》第15條的規定,當檢察官或法院刑事庭將被移送人送交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處理時,應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1. 若案件違反檢肅流氓條例,在該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審理中或已經結束,且提起抗告但案卷尚未送達抗告法院,則由該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處理。 2. 若案件已經送達抗告法院,則移送機關應將被移送人送交該抗告法院處理。 3. 若案件已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則應立即簽發執行書交付執行。 4. 若案件已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則應立即釋放被移送人。 根據參考資料:《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辦理注意事項》為司法院發布的法規文件,該條15條的規定可作為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時的參考依據。
- 解送名詞
- 抗告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 繫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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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