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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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受理本條例案件,應為必要之查證,並將證據提示被移送裁定人或告以要旨,予以辯解之機會。其經自白者,仍應調查其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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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辦理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對於被移送裁定人的證詞,法院應調查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於自白者的證詞也要進行調查,以確定其是否屬實。 舉例:如果被移送裁定人自白某流氓行為,法院應調查並驗證這項自白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 2. 法院應將作為證據之筆錄或文書向被移送裁定人告以要旨,訊問其是否有意見陳述。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被移送裁定人應有機會對證據表達意見或提出陳述。 舉例:如果有一份與案件相關的證詞筆錄,法院應向被移送裁定人說明其內容,並詢問被移送裁定人是否有意見或陳述。 以上答案參考了中華民國司法院的相關網頁內容: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x?id=1121
- 證據名詞
- 要旨名詞
- 自白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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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