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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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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受理本條例案件,應為必要之查證,並將證據提示被移送裁定人或告以要旨,予以辯解之機會。其經自白者,仍應調查其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辦理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對於被移送裁定人的證詞,法院應調查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於自白者的證詞也要進行調查,以確定其是否屬實。 舉例:如果被移送裁定人自白某流氓行為,法院應調查並驗證這項自白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 2. 法院應將作為證據之筆錄或文書向被移送裁定人告以要旨,訊問其是否有意見陳述。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被移送裁定人應有機會對證據表達意見或提出陳述。 舉例:如果有一份與案件相關的證詞筆錄,法院應向被移送裁定人說明其內容,並詢問被移送裁定人是否有意見或陳述。 以上答案參考了中華民國司法院的相關網頁內容: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x?id=1121

  • 證據名詞
  • 要旨名詞
  • 自白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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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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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規定:「十六 受理本條例案件,應為必要之查證,並將證據提示被移送裁定人或告以要旨,予以辯解之機會。其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