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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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本條例之案件於審理中選任有律師者,於訊問被移送裁定人時,應通知律師到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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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的第17條規定,在審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時,如果被移送裁定人選任了律師,法院在訊問被移送裁定人的時候應該通知律師到庭陳述意見。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被移送裁定人在受審的過程中能夠得到律師的參與和意見陳述。 這一規定的依據可以在檢肅流氓條例本文中找到,並且具體地在第9條第2項以及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確保了被移送裁定人選任的律師有權在庭審中陳述意見。 依照最新的法規資料,可參考《檢肅流氓條例》全文,由中華民國法務部編印並提供在其官方網站上,其中包括有關在審理中選任律師的相關規定。 範例資料的話,可以舉出一個假設的案例,假設在一起檢肅流氓條例案件中,被移送裁定人選任了一位律師到庭。在審理進行的過程中,法院應該通知律師並邀請他到庭陳述意見,以確保被移送裁定人得到充分的法律代理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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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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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