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十八 審理本條例案件,應注意確實保障檢舉人、被害人及證人之安全。對移送書所載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如有必要,應個別不公開傳訊之。對於警訊中使用代號之證人,如有必要,亦應以其代號製作訊問筆錄及其他文書,並應注意不得同時或接續傳訊二人以上,亦不得同時或接續傳訊被移送裁定人及其委任之律師。於命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與被移送裁定人對質、詰問前,應確實查明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有無受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報復行為之虞,而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八條,審理檢肅流氓案件時,應注意保障檢舉人、被害人和證人的安全。如果有必要,對於在移送書中被提及的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應進行個別的非公開傳訊。對於在警訊中使用代號的證人,如果有必要,應使用代號進行訊問筆錄和其他文件的製作,同時應注意禁止同時或接續傳訊兩人以上,以及同時或接續傳訊被移送裁定人及其選任的律師。在命令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與被移送裁定人對質、詰問之前,應確實查明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是否有受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報復行為之虞,若確認有相關虞情,應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根據以上資料分析,該法規主要強調了審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時應注意的幾個重點: 1. 保障檢舉人、被害人及證人的安全 2. 對於使用代號的證人應以代號進行訊問並製作相關文件 3. 禁止同時或接續傳訊兩人以上,以及同時或接續傳訊被移送裁定人及其律師 4. 在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與被移送裁定人對質、詰問前,應確認是否有受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報復行為之虞 根據該法規,檢舉人、被害人及證人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法院應當採取措施確保他們的安全,例如個別不公開傳訊等。對於使用代號的證人,應注意確實保護其身份並避免公開揭露,以代號進行訊問和製作相關文件。在傳訊時,不得同時或接續傳訊兩人以上,以及同時或接續傳訊被移送裁定人及其律師,以確保審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在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與被移送裁定人對質、詰問之前,應仔細調查是否有受到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報復行為的虞情存在,並根據情況進行相應的保護和程序處理。 參考資料: -《檢肅流氓條例》 -司法院第三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專輯問題第三二則研究意見,載於刑事法律問題研究第十二輯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一四頁 -臺灣法學雜誌《中華民國檢肅流氓條例檢討案點》
- 證人名詞
- 訊問筆錄名詞
- 對質名詞
- 詰問名詞
- 脅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